发布时间:09-11 09:04 阅读:6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许可申请条件
一、企业资质
1. 合法设立: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提供者应当为依法设立的企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注册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者需要提供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彩色扫描件,以证明企业的合法经营身份和基本信息。
二、专业人员
1. 专业人员配备:申请者需要具有与开展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活动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具体来说,需要有两名以上熟悉药品、医疗器械管理法律、法规和药品、医疗器械专业知识,或者依法经资格认定的药学、医疗器械技术人员。这些人员需提供毕业证书和身份证等证明文件。
2. 负责人资质:网站负责人和药品信息审核人员也应具备相应的学历背景和知识,熟悉药品管理法律法规和药品知识。
三、设施与技术支持
1. 设施要求:申请者需要具备与开展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活动相适应的设施及相关技术支持手段。这包括在中国大陆自有或租用服务器,具备一定的防入侵安全软件,有发布和记录信息的软件工具、有存放档案的设备等。
2. 安全保障:有健全的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措施,包括网站的安全防护设施、数据加密措施、数据安全保管制度等。需要提供网站对历史发布信息进行备份和查阅的相关管理制度及执行情况说明,以保证药品信息的可追溯性和安全性。
四、管理制度
1. 管理制度完善:申请者需要具有与开展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活动相适应的管理制度。这些制度应涵盖药品信息审核、发布、存档、保密、安全等各个环节,确保药品信息的合法、真实、准确。
2. 交易功能:对于提供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的网站,还需要具备网上查询、生成订单、电子合同等基本交易服务功能,以及完整保存交易记录的设施、设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