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10-29 13:34 阅读:6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书:怎样审批
一、申请
在申请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书前,企业需要准备齐全且符合要求的申请材料。这些材料通常包括:
• 书面申请及《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申请表》:明确表达申请意愿,并填写相关信息。
• 公司章程:阐述公司的组织结构、业务范围及发展规划。
• 可行性报告:对开展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业务的可行性进行分析。
• 主要人员材料:
o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及简历。
o 主要管理人员(不少于三名)的广播电视及相关专业简历、业绩或曾参加相关专业培训证明等材料。
• 注册资金或验资证明:企业注册资金应不少于300万元人民币(部分政策对注册资金无明确要求,但企业仍需根据自身业务规模和发展需求合理安排注册资金)。
• 办公场地证明:提供办公场地的租赁合同或产权证明。
• 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证明申请机构具备合法经营资格,且经营范围需包含“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等相关内容。
将准备好的申请材料提交至当地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或指定的审批机构。提交前需仔细核对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避免因材料问题导致申请失败。提交方式通常包括线上提交和线下提交两种。
二、审核
审批机构收到申请材料后,将进行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
• 形式审查:确认材料是否齐全、规范。对于不符合要求的材料,将通知企业补充或更正。
• 实质审查:核实企业的资质、人员、资金、场地等是否符合行政许可条件。在此过程中,审批机构可能会要求企业补充提供额外材料或进行现场核查,以确认企业的实际业务条件、设备设施及管理能力等是否符合要求。
三、审批
审批机构在全面审查申请材料后,将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若批准,将进入领证环节;若不批准,将告知企业具体原因及整改要求。审批机关应在收到齐备的申请材料之日起的20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在京的中央单位及其直属机构申请《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报广电总局审批;其他机构申请《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向所在地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逐级审核后,报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
四、领证
企业在收到审批机构的批准通知后,可按照要求前往指定地点领取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领证后,企业需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后续手续,如备案、年检等,以确保许可证的有效性和合法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