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08-27 14:22 阅读:12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申请指南
一、申请条件
1)经营者为依法设立的公司
2)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由国家广电总局统一印制,非央企单位由地方广电局签发
3)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两年
4)经批准取得许可证的企业,凭许可证需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或业务增项手续
5)已经取得许可证的机构如需在其他地区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公司,需向所在地另行申请许可证
6)在申请之日前三年,其法定代表人无违法违规记录或机构无被吊销过许可证的记录
7)法定代表人必须是中国大陆公民
8)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广播电视及相关专业人员资金和工作场所,专业人员不少于3名
二、所需材料
1)营业执照副本、法人代表身份证正反面彩色扫描件;
2)一级自然人股东身份证正反面彩色扫描件;
3)一级股东是企业法人的提供营业执照彩色扫描件;
4)一级股东工商局调档章程彩色扫描件;
5)3名广播电视专业人员毕业证书彩色扫描件;
6)3名广播电视专业人员身份证彩色扫描件;
7)3名广播电视专业人员、联系电话、邮箱;
8)3名广播电视专业人员业绩证明(拍摄过的作品)
9)公司固话、法定代表人手机号、邮箱;
10)营业执照增项:广播电视节目制作;
11)工商调档章程彩色扫描件;
12)租赁合同、房产证明彩色扫描件;
三、申请流程
1. 前期准备:
o 详细了解申请条件和所需材料,确保自身符合申请条件。
o 准备齐全的申请材料,确保所有材料真实、准确、完整。
2. 提交申请:
o 将准备好的申请材料提交至当地(县区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或省级新闻出版广电局。
o 部分地区可能支持线上提交申请,具体以当地要求为准。
o 提交前,务必确认所有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避免因材料问题导致的申请失败。
3. 审核与决定:
o 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在收到申请材料后,将进行严格的审核。
o 审核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申请人的独立法人资格、人员配置、资金状况、工作场所及设备等是否符合要求。
o 审核时间通常为20-30个工作日,具体时间可能因地区实际情况而有所不同。
o 审核过程中,审批机构可能会要求申请人补充或修改材料,或安排现场核查以确认申请人的实际业务条件。
o 审核通过后,审批机关将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并颁发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若审核不通过,将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 领取许可证:
o 申请人在收到领证通知后,需前往指定地点领取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