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08-27 13:38 阅读:13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申请要求
一、申请主体资格
1. 独立法人资格:申请单位必须是依法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境内社会组织、企事业机构。
2. 内资背景:申请单位必须为纯内资企业,不得含有任何外资成分,不得是在境内设立的外商独资企业或中外合资、合作企业。
二、专业人员与资金要求
1. 专业人员:申请单位需配备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广播电视及相关专业人员。
2. 注册资金:企业注册资金需达到一定数额,以满足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活动的资金需求。
三、工作场所与设备
工作场所:申请单位需拥有与业务相适应的工作场所,包括办公室、制作室、存储室等。这些场所应具备良好的工作环境和设施条件,以满足广播电视节目制作和经营活动的需要。
设备设施:申请单位还需具备必要的广播电视节目制作设备设施,如摄像机、编辑机、录音设备等。
四、申请条件
1)经营者为依法设立的公司
2)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由国家广电总局统一印制,非央企单位由地方广电局签发
3)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两年
4)经批准取得许可证的企业,凭许可证需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或业务增项手续
5)已经取得许可证的机构如需在其他地区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公司,需向所在地另行申请许可证
6)在申请之日前三年,其法定代表人无违法违规记录或机构无被吊销过许可证的记录
7)法定代表人必须是中国大陆公民
8)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广播电视及相关专业人员资金和工作场所,专业人员不少于3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