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08-27 13:35 阅读:13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代理条件
一、申请主体资格
1. 独立法人资格:申请单位必须是依法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机构,拥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机构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
2. 内资背景:申请单位应为纯内资企业,不得涉及任何外资成分。即,不得是在境内设立的外商独资企业或中外合资、合作企业。
二、专业人员与资金要求
1. 专业人员:申请单位需拥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广播电视及相关专业人员,如导演、编剧、摄像等。
2. 注册资金:企业注册资金需达到一定数额,以满足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活动的资金需求。
三、工作场所与设备
1. 工作场所:申请单位需拥有与业务相适应的工作场所,包括办公室、制作室、存储室等。
2. 设备设施:申请单位还需具备必要的广播电视节目制作设备设施,如摄像机、编辑机、录音设备等。
四、合法经营记录
在申请之日前三年,申请单位的法定代表人需无违法违规记录,且机构无被吊销过《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记录。这是保障行业秩序和公平竞争的重要措施之一。
五、申请材料
1)营业执照副本、法人代表身份证正反面彩色扫描件;
2)一级自然人股东身份证正反面彩色扫描件;
3)一级股东是企业法人的提供营业执照彩色扫描件;
4)一级股东工商局调档章程彩色扫描件;
5)3名广播电视专业人员毕业证书彩色扫描件;
6)3名广播电视专业人员身份证彩色扫描件;
7)3名广播电视专业人员、联系电话、邮箱;
8)3名广播电视专业人员业绩证明(拍摄过的作品)
9)公司固话、法定代表人手机号、邮箱;
10)营业执照增项:广播电视节目制作;
11)工商调档章程彩色扫描件;
12)租赁合同、房产证明彩色扫描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