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08-27 11:34 阅读:8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审批材料
一、基本申请材料
1)营业执照副本、法人代表身份证正反面彩色扫描件;
2)一级自然人股东身份证正反面彩色扫描件;
3)一级股东是企业法人的提供营业执照彩色扫描件;
4)一级股东工商局调档章程彩色扫描件;
5)3名广播电视专业人员毕业证书彩色扫描件;
6)3名广播电视专业人员身份证彩色扫描件;
7)3名广播电视专业人员、联系电话、邮箱;
8)3名广播电视专业人员业绩证明(拍摄过的作品)
9)公司固话、法定代表人手机号、邮箱;
10)营业执照增项:广播电视节目制作;
11)工商调档章程彩色扫描件;
12)租赁合同、房产证明彩色扫描件;
二、人员资质证明
1.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简历
o 提供法定代表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及个人简历,以证明其身份和从业经历。
2. 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材料
o 至少提供三名主要管理人员(如总经理、副总经理等)和技术人员(如导演、编剧、摄像等)的身份证明、学历证明、职称证书或从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三、资金与场地证明
1. 注册资金或验资证明
o 提供有效的验资报告或资金证明,证明企业注册资金达到规定数额(一般不少于300万元人民币)。这是确保申请单位具备足够经济实力开展业务的重要条件。
2. 办公场地证明
o 提供租赁合同或自有产权证明等文件,证明申请单位拥有与业务相适应的工作场所。租赁办公场所的需提交房屋租赁合同和出租方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自有场所需提交房产证明的复印件。
四、其他相关材料
1. 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o 提供申请单位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以证明其合法经营资质。
2. 无外资投资证明
o 如申请单位为内资企业,需提供无外资投资证明。这是确保申请单位股权结构符合国家政策要求的重要步骤。部分地区可能还要求提供股权结构图等文件。
3. 开展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业务可行性报告
o 部分地区或机构可能要求提交该报告,以评估申请单位开展业务的可行性和市场前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