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09-04 09:06 阅读:5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服务申请要求
一、基本资质要求
1. 单位设立:申请单位必须是依法设立的公司或企业,具有明确的名称、住所、组织机构和章程。
2. 注册资本:注册资金需达到法定要求,通常要求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具体数额可能根据业务类型有所不同(如游戏类业务可能要求更高)。
3. 经营范围:申请单位需在营业执照上明确标注从事网络文化活动的具体业务类别,如音乐娱乐、网络演出剧(节)目、网络表演、网络艺术品、网络动漫、展览比赛等。
二、人员与技术要求
1. 人员配备:申请单位需拥有适应互联网文化活动需要并取得相应从业资格的业务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
2. 技术能力:申请单位需具备适应互联网文化活动需要的设备、工作场所以及相应的经营管理技术措施。
三、内容与管理要求
1. 内容合法性:申请单位提供的互联网文化产品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文化政策的要求,不得含有违法、不良或有害信息。
2. 管理制度:申请单位需建立健全的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措施,包括网站安全保障措施、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安全管理制度等。
四、外资与股权要求
根据相关规定,外商投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申请从事互联网文化活动。这意味着申请单位不得为外资公司或带有外资背景(包括港资、台资)的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