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09-04 09:05 阅读:5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服务办理要求
一、企业基本要求
1. 依法成立:申请单位必须是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内资公司,不含外资成分(需追溯股权)。
2. 注册资金:注册资金应达到一定标准,通常要求在100万或100万以上,且注册资金的入资建议占有80%以上。
3. 经营范围:申请单位需明确从事网络文化活动的具体业务类别,并在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中包含“从事互联网文化活动”。
二、人员与设施要求
1. 管理人员与技术人员:申请单位需拥有适应互联网文化活动需要并取得相应从业资格的业务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具体数量可能因业务类型而异,但通常需要一定数量的技术人员,如8名技术人员,并需提供他们的身份证复印件及本科以上毕业证书复印件。
2. 设备与场所:申请单位需具备适应互联网文化活动需要的设备、工作场所以及相应的经营管理技术措施。
三、业务与版权要求
1. 业务内容明确:申请单位需明确其互联网文化活动的具体内容和运营模式,如音乐娱乐、网络演出剧(节)目、网络表演、网络艺术品、网络动漫、展览比赛等。
2. 版权资料:如申请音乐或动漫类业务,需提供相关的版权资料,确保所经营的内容具有合法版权。
四、其他要求
1. 健全的管理制度:申请单位需具备健全的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措施,包括网站安全保障措施、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安全管理制度等。
2. 申请材料齐全:申请时需提交一系列材料,包括申请表、营业执照复印件及公司章程、法人代表及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技术人员资料、房屋租赁合同和房产证明等,且所有材料需加盖公章。
3. 符合规划:申请单位需符合文化和旅游部关于互联网文化单位总量、结构和布局的规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