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12-17 10:47 阅读:7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办理在哪里办
一、办理地点概述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办理地点主要分为两级: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和地方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即省级广播影视局或广播电视局)。具体办理地点取决于申请人的机构级别和所在地。
1.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
o 负责全国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活动的宏观管理和监督。
o 审批在京的中央单位及其直属机构的申请。
o 制定全国性的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和政策。
2. 地方广播电视行政部门:
o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的设立审批和日常管理。
o 审批所在地(省级或市级)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的申请。
o 对已批准的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进行年检和日常监管。
二、具体办理地点
1.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
o 对于在京的中央单位及其直属机构,需要直接向国家广播电视总局提出申请。
o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的地址通常位于北京市,具体地址可通过官方网站或电话咨询获取。
2. 地方广播电视行政部门:
o 对于地方级的广播电视节目制作单位,需要向所在地的省级或市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o 申请人可以通过官方网站、电话咨询或实地走访等方式,了解所在省份或城市的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的具体地址和联系方式。
三、办理流程
1. 了解政策与要求:
o 申请人需通过官方网站、咨询窗口等途径,了解所在省份或城市关于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办理政策、要求以及流程。
2. 准备申请材料:
o 根据办理要求,准备书面申请、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章程、可行性报告、主要人员材料(如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简历以及主要管理人员的广播电视及相关专业简历、业绩或曾参加相关专业培训证明等)、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企业注册地址的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等申请材料。
3. 提交申请材料:
o 申请人可以通过线上或线下方式向所在省份或城市的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交申请材料。
4. 材料审查与现场核查:
o 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会对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核实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
5. 审批决定与领证:
o 经过审查后,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会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如果批准,申请人可以前往指定地点领取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如果不批准,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会书面说明不予批准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如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四、所需材料
具体所需材料可能因地区而异,但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 书面申请报告及《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章程;
• 开展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业务的可行性报告;
• 主要人员材料(如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简历以及主要管理人员的广播电视及相关专业简历、业绩或曾参加相关专业培训证明等);
• 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 企业注册地址的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