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10-29 11:43 阅读:6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书:怎么办理
一、申请条件
1. 独立法人资格:申请单位必须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境内社会组织、企事业机构,且不含外商独资或中外合资、合作企业。
2. 专业人员与资金:拥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广播电视及相关专业人员(至少三名),且企业注册资金不少于300万元人民币。
3. 工作场所:具备与业务相适应的工作场所。
4. 合法经营记录:申请之日前三年内,法定代表人无违法违规记录,机构也未被吊销过《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
二、所需材料
1. 书面申请:明确表达申请意愿,并填写《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2. 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证明申请单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
3.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复印件:包括身份证、护照等有效证件。
4. 主要管理人员材料:
o 至少三名广播电视及相关专业人员的简历、职称证明及业绩证明。
o 法定代表人的简历及身份证明。
5. 公司章程及业务范围说明:详细阐述公司的组织结构、业务范围及发展规划。
6. 注册资金或验资证明:证明企业注册资金达到规定数额。
7. 办公场地证明:提供租赁合同或产权证明,证明拥有适应业务需要的办公场所。
8. 其他材料:根据当地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的具体要求,可能还需要提供节目制作设备清单、节目制作发展规划、节目制作经验材料(如有)等。
三、办理流程
1. 准备材料:按照上述要求,准备齐全的申请材料,并确保所有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2. 提交申请:
o 在京的中央单位及其直属机构,需向国家广播电视总局提交申请。
o 地方申请单位,需向所在地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交申请,经逐级审核后报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
o 提交方式可能包括线上提交(如当地政务网)和线下提交(将纸质材料送至审批机构指定的办公地点)。
3. 审核与决定:
o 审批机构将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
o 形式审查主要确认材料是否齐全、规范。
o 实质审查将核实申请单位的资质、人员、资金、场地等是否符合行政许可条件。
o 审批机构可能要求补充材料、修改材料或进行现场核查。
o 审核通过后,审批机构将作出批准决定;若未通过,将告知具体原因及整改要求。
4. 领取许可证:申请单位在收到批准通知后,需携带有效身份证明和领取凭证前往指定地点领取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书。
四、审批时间
审批时间一般为20-40个工作日,具体时间可能因地区、申请材料的齐全程度、审批机构的工作进度等因素而有所不同。建议提前咨询当地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以获取准确信息。
五、费用
根据相关规定,办理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书本身是不收费的。但申请单位在准备申请材料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费用(如打印、复印、邮寄等)需自行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