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08-27 14:50 阅读:9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申报指南
一、申报条件
1)经营者为依法设立的公司
2)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由国家广电总局统一印制,非央企单位由地方广电局签发
3)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两年
4)经批准取得许可证的企业,凭许可证需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或业务增项手续
5)已经取得许可证的机构如需在其他地区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公司,需向所在地另行申请许可证
6)在申请之日前三年,其法定代表人无违法违规记录或机构无被吊销过许可证的记录
7)法定代表人必须是中国大陆公民
8)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广播电视及相关专业人员资金和工作场所,专业人员不少于3名
二、申报材料
1)营业执照副本、法人代表身份证正反面彩色扫描件;
2)一级自然人股东身份证正反面彩色扫描件;
3)一级股东是企业法人的提供营业执照彩色扫描件;
4)一级股东工商局调档章程彩色扫描件;
5)3名广播电视专业人员毕业证书彩色扫描件;
6)3名广播电视专业人员身份证彩色扫描件;
7)3名广播电视专业人员、联系电话、邮箱;
8)3名广播电视专业人员业绩证明(拍摄过的作品)
9)公司固话、法定代表人手机号、邮箱;
10)营业执照增项:广播电视节目制作;
11)工商调档章程彩色扫描件;
12)租赁合同、房产证明彩色扫描件;
三、申报流程
1. 准备材料:按照上述要求准备齐全的申请材料。
2. 提交申请:将准备好的申请材料提交至当地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或指定的审批机构。部分地区支持在线提交申请,具体方式需根据当地政策执行。
3. 受理与审核:审批机构将对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受理和审核。在此过程中,审批机构可能会要求申请人补充或修改材料,并可能安排现场核查以确认申请人的实际业务条件、设备设施及管理能力等是否符合要求。
4. 审批决定:经审核合格后,审批机构将作出批准决定,并颁发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若审核不合格,将告知申请人具体原因及整改要求。
5. 领证与公示:申请人在收到审批机构的批准通知后,可按照要求前往指定地点领取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