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08-27 14:46 阅读:17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审批地点及概述
一、审批地点
1. 中央单位及其直属机构
o 审批地点:直接向国家广播电视总局(NRTA)提出申请,由总局进行审批。
2. 其他机构(非中央单位及其直属机构)
o 审批地点:首先向所在地的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地方申请流程通常包括先向所在县市的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交申请,经过初步审核后,再由当地部门逐级上报至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进行最终审批。
二、审批流程概述
1. 准备申请材料
1)营业执照副本、法人代表身份证正反面彩色扫描件;
2)一级自然人股东身份证正反面彩色扫描件;
3)一级股东是企业法人的提供营业执照彩色扫描件;
4)一级股东工商局调档章程彩色扫描件;
5)3名广播电视专业人员毕业证书彩色扫描件;
6)3名广播电视专业人员身份证彩色扫描件;
7)3名广播电视专业人员、联系电话、邮箱;
8)3名广播电视专业人员业绩证明(拍摄过的作品)
9)公司固话、法定代表人手机号、邮箱;
10)营业执照增项:广播电视节目制作;
11)工商调档章程彩色扫描件;
12)租赁合同、房产证明彩色扫描件;
2. 提交申请
o 申请者可以通过当地的政务网或指定渠道在线提交申请材料,也可以将纸质材料邮寄或提交至当地广播电视行政部门。
3. 审核与受理
o 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在收到申请后,将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核,确认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要求。
4. 实质性审查
o 在受理申请后,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将对申请材料进行实质性审查,重点核查申请者的资质、人员配置、资金状况、工作场所及设备等是否符合要求。
5. 审批决定
o 经审查合格后,审批机关将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并颁发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
6. 领证与公示
o 申请者在收到领证通知后,需按照要求前往指定地点领取许可证,或等待邮寄送达。部分地区可能会将审批结果进行公示,以增加透明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