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08-27 14:43 阅读:20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审批地点及流程
一、审批地点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审批地点因申请者的不同而有所区别:
1. 在京的中央单位及其直属机构:这些机构申请《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时,需要直接向国家广播电视总局(NRTA)提出申请,由总局进行审批。
2. 其他机构(非中央单位及其直属机构):这些机构申请《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时,应向所在地的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二、审批流程
1. 准备申请材料:
1)营业执照副本、法人代表身份证正反面彩色扫描件;
2)一级自然人股东身份证正反面彩色扫描件;
3)一级股东是企业法人的提供营业执照彩色扫描件;
4)一级股东工商局调档章程彩色扫描件;
5)3名广播电视专业人员毕业证书彩色扫描件;
6)3名广播电视专业人员身份证彩色扫描件;
7)3名广播电视专业人员、联系电话、邮箱;
8)3名广播电视专业人员业绩证明(拍摄过的作品)
9)公司固话、法定代表人手机号、邮箱;
10)营业执照增项:广播电视节目制作;
11)工商调档章程彩色扫描件;
12)租赁合同、房产证明彩色扫描件;
2. 提交申请:
o 申请者可以通过当地的政务网或国家广播电视总局指定的网站在线提交申请材料,也可以按照要求将纸质材料邮寄至指定地址或提交至当地广播电视行政部门。
3. 审核与受理:
o 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在收到申请后,将首先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核,确认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格式要求等。
o 若材料齐全且符合要求,将发出受理通知书,告知申请者已进入审批流程;若材料存在问题,将一次性告知申请者需要补充或修改的内容。
4. 实质性审查:
o 受理申请后,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将对申请材料进行实质性审查,重点核查申请者的独立法人资格、人员配置、资金状况、工作场所及设备等是否符合要求。
o 根据需要,审批机构还可能安排现场核查,以确认申请者的实际业务条件、设备设施及管理能力等是否符合要求。
5. 审批决定:
o 经审查合格后,审批机关将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并颁发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
o 若审查不合格,将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者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6. 领证与公示:
o 申请者在收到领证通知后,需按照要求前往指定地点领取许可证,或等待邮寄送达。
o 部分地区可能会将审批结果进行公示,以增加审批过程的透明度和公信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