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08-27 14:17 阅读:12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办理地点及指南
一、办理地点
1. 中央单位及其直属机构
o 办理地点:国家广播电视总局(NRTA)。
o 说明:位于北京的中央单位及其直属机构申请《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时,需直接向国家广播电视总局提交申请,由总局进行审批。
2. 其他机构
o 办理地点:所在地的广播电视行政部门。
o 具体流程:
1. 先向所在县市的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交申请。
2. 经过初步审核后,再由当地部门逐级上报至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进行最终审批。
二、办理流程
1. 准备材料
1)营业执照副本、法人代表身份证正反面彩色扫描件;
2)一级自然人股东身份证正反面彩色扫描件;
3)一级股东是企业法人的提供营业执照彩色扫描件;
4)一级股东工商局调档章程彩色扫描件;
5)3名广播电视专业人员毕业证书彩色扫描件;
6)3名广播电视专业人员身份证彩色扫描件;
7)3名广播电视专业人员、联系电话、邮箱;
8)3名广播电视专业人员业绩证明(拍摄过的作品)
9)公司固话、法定代表人手机号、邮箱;
10)营业执照增项:广播电视节目制作;
11)工商调档章程彩色扫描件;
12)租赁合同、房产证明彩色扫描件;
2. 提交申请
o 根据自身机构类型,选择合适的办理地点提交申请。
o 提交方式可选择线上或线下,具体根据当地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的要求而定。
3. 审核与决定
o 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将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包括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
o 可能进行现场核查或专家评审。
o 审核通过后,将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并通知申请机构领取许可证。
o 若审核不通过,将向申请机构说明理由,并告知其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 领取许可证
o 按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的通知要求,前往指定地点领取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
三、注意事项
1. 材料真实性:所有申请材料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提供虚假信息或伪造材料。
2. 关注政策变化:由于政策可能随时调整,申请机构在办理过程中应密切关注当地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或审批机构的最新政策要求。
3. 咨询与沟通:如有任何疑问或需要帮助,申请机构可咨询当地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或审批机构的工作人员,确保申请流程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