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08-27 13:52 阅读:7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申请程序
一、前期准备
1. 了解政策与要求:
o 申请人需详细了解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及所在省份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关于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政策法规、申请条件及材料要求。
2. 评估自身条件:
1)经营者为依法设立的公司
2)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由国家广电总局统一印制,非央企单位由地方广电局签发
3)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两年
4)经批准取得许可证的企业,凭许可证需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或业务增项手续
5)已经取得许可证的机构如需在其他地区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公司,需向所在地另行申请许可证
6)在申请之日前三年,其法定代表人无违法违规记录或机构无被吊销过许可证的记录
7)法定代表人必须是中国大陆公民
8)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广播电视及相关专业人员资金和工作场所,专业人员不少于3名
3. 准备申请材料:
1)营业执照副本、法人代表身份证正反面彩色扫描件;
2)一级自然人股东身份证正反面彩色扫描件;
3)一级股东是企业法人的提供营业执照彩色扫描件;
4)一级股东工商局调档章程彩色扫描件;
5)3名广播电视专业人员毕业证书彩色扫描件;
6)3名广播电视专业人员身份证彩色扫描件;
7)3名广播电视专业人员、联系电话、邮箱;
8)3名广播电视专业人员业绩证明(拍摄过的作品)
9)公司固话、法定代表人手机号、邮箱;
10)营业执照增项:广播电视节目制作;
11)工商调档章程彩色扫描件;
12)租赁合同、房产证明彩色扫描件;
二、提交申请
1. 选择提交方式:
o 申请人可选择线上或线下方式提交申请材料。线上提交一般通过当地政务网或国家广播电视总局指定的在线平台进行;线下提交则需将纸质材料直接提交至所在省份广播电视行政部门。
2. 提交材料:
o 按照要求提交完整的申请材料,并确保所有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三、审核与决定
1. 初步审核:
o 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在收到申请材料后,将进行初步审核,核实材料的完整性和规范性。
2. 实质审查:
o 初步审核通过后,将进入实质审查阶段。
3. 审核决定:
o 根据审查结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将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四、领取许可证
1. 领取方式:
o 申请人在审核通过后,需按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的要求领取许可证。领取方式可能包括邮寄至公司注册地址或现场领取等。
2. 后续事项:
o 领取许可证后,申请人需妥善保管并按照许可证规定开展业务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