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08-27 11:15 阅读:9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申报流程
一、前期准备
1.确认企业资质
1)经营者为依法设立的公司
2)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由国家广电总局统一印制,非央企单位由地方广电局签发
3)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两年
4)经批准取得许可证的企业,凭许可证需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或业务增项手续
5)已经取得许可证的机构如需在其他地区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公司,需向所在地另行申请许可证
6)在申请之日前三年,其法定代表人无违法违规记录或机构无被吊销过许可证的记录
7)法定代表人必须是中国大陆公民
8)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广播电视及相关专业人员资金和工作场所,专业人员不少于3名
2.组建专业团队
• 配备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广播电视及相关专业人员,包括编剧、导演、摄像等。
• 主要管理人员(不少于三名)需具备广播电视及相关专业背景,提供简历、业绩或曾参加相关专业培训证明等材料。
3.准备办公场所
• 租赁或购买适应业务需求的办公场地,并准备租赁合同或房产证明等文件。
二、准备申请材料
1)营业执照副本、法人代表身份证正反面彩色扫描件;
2)一级自然人股东身份证正反面彩色扫描件;
3)一级股东是企业法人的提供营业执照彩色扫描件;
4)一级股东工商局调档章程彩色扫描件;
5)3名广播电视专业人员毕业证书彩色扫描件;
6)3名广播电视专业人员身份证彩色扫描件;
7)3名广播电视专业人员、联系电话、邮箱;
8)3名广播电视专业人员业绩证明(拍摄过的作品)
9)公司固话、法定代表人手机号、邮箱;
10)营业执照增项:广播电视节目制作;
11)工商调档章程彩色扫描件;
12)租赁合同、房产证明彩色扫描件;
三、提交申请
1.提交方式
• 线上提交:通过当地政务网或国家广播电视总局指定的在线平台提交电子版申请材料。
• 线下提交:将纸质申请材料直接提交至当地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或指定的审批窗口。
2.提交注意事项
• 确保所有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避免遗漏或虚假信息。
• 提交前仔细核对材料清单,确保所有要求的材料均已准备齐全。
四、审核与决定
1.审核流程
• 广电行政部门在收到申请后,将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
• 形式审查主要检查材料是否齐全、规范;实质审查则深入核实企业的资质、人员、资金、场地等情况是否符合要求。
• 根据需要,广电行政部门可能安排现场核查或专家评审。
2.决定与反馈
• 审核通过后,广电行政部门将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并颁发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
• 若审核不通过,将告知申请人具体原因及整改要求。申请人可根据反馈意见进行整改后重新提交申请。
五、领取许可证
• 申请人在收到批准通知后,需按照要求前往指定地点领取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