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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有哪些特点

发布时间:12-03 10:33   阅读:6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有哪些特点

 

  一、自动产生性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一个显著特点是其自动产生性。根据《著作权法》及相关法规,软件开发者一旦完成了软件的开发,即自动取得该软件的著作权,无需履行登记、注册手续。这种自动产生性极大地简化了著作权的获取流程,降低了获取成本,为软件开发者提供了便捷的保护。

 

  二、专有性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具有专有性,即除权利人同意或法律规定外,任何人不得享有或使用该项权利。这意味着软件的著作权是专属的,只有软件的开发者才能拥有和使用。这种专有性保障了软件开发者对其作品的独占性权益,防止了未经授权的复制、发行、修改等行为。

 

  三、地域性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还具有地域性特点。即除加入国际公约或缔结双边协定外,一个国家法律所保护的某项权利只在该国范围内发生法律效力。因此,软件开发者若希望在全球范围内保护其著作权,可能需要分别在不同国家进行登记或申请。

 

  四、时间性

 

  法律对各项权利的保护并非永久性的,而是有一定的有效期限。对于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而言,除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性不受保护期的限制外,其他权利如复制权、发行权等都有一定的有效期限。这一特点平衡了软件开发者与社会公众的利益,既保护了开发者的创新成果,又促进了知识的传播和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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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权利内容的法定性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内容具有法定性,即其权利范围、行使方式等均由法律明确规定。这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翻译权以及许可他人行使其著作权并收取报酬的权利等。这些权利共同构成了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完整内容。

 

  六、精神权利与经济权利并存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不仅包含精神权利(如署名权、修改权等),还包含经济权利(如复制权、发行权等)。尽管精神权利的属性较弱,但其与经济权利共同构成了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双重属性。这种双重属性既保护了软件开发者的创作成果和精神利益,也为其提供了经济上的回报和激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