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11-01 10:50 阅读:6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审批条件
一、申请主体适格
1. 自然人:软件的原始作者或继承人、受让人等自然人可以申请著作权。
2. 法人或其他组织:如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只要作为软件开发者或权利继受人,同样具有申请资格。
二、软件作品要求
1. 独创性:软件必须是作者独立创作完成,具有一定的独创性,不能是简单复制、模仿或抄袭他人的作品。
2. 可复制性:软件必须能够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如存储在磁盘、光盘等介质上,或者通过网络进行下载和传播。
3. 完整性:软件应是一个完整的作品,能够独立运行并实现一定的功能和性能。
4. 发表性:根据《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申请登记的软件应当是已经发表过的作品。发表形式可以包括出售、向公众提供复制品等。但请注意,仅在本单位内部使用或通过鉴定、学术性讲座等形式介绍软件,并不被视为发表。
三、申请材料完整且真实
1. 登记申请表:需按要求填写完整的软件著作权登记申请表,包括软件的基本信息、开发者信息、著作权归属等内容。
2. 软件鉴别材料:
o 源程序:提供软件的全部或部分源程序,通常要求提交前、后各连续30页,如果整个程序和文档不足60页,则需要提交全部源程序和文档。每页源程序不少于50行(结果页除外)。
o 文档:如软件的用户手册、设计说明书、使用说明书等,任选一种提交前、后各连续30页,共60页。如果整个文档不足60页,需提交全部文档。每页文档不少于30行(结果页除外)。
3. 证明文件:
o 身份证明:自然人需提交身份证复印件;法人或其他组织需提交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事业法人证书副本复印件等。
o 著作权归属证明:如合作开发合同书、委托开发协议书、下达任务开发的任务书等。
o 其他相关证明:如修改他人软件需提交的授权书,权利继承、受让或承受的证明文件等。
申请人需保证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不得提供虚假信息或隐瞒重要事实。
四、审核流程
1. 初步审查:版权局或相关机构在收到申请后,会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确认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格式要求等。
2. 实质审查:对通过初步审查的申请,版权局或相关机构会进行实质审查,主要审查软件的独创性、可复制性、完整性以及发表性等方面是否符合要求。
3. 审批决定:经过实质审查后,版权局或相关机构会作出审批决定。对于符合审批条件的申请,会颁发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对于不符合审批条件的申请,会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