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09-09 15:45 阅读:13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审批条件
一、软件本身的条件
1. 独创性与表达性:申请登记的软件必须是由开发者独立创作完成的,具有一定的独创性,软件应当是以某种形式表达出来的,包括但不限于源代码、目标代码、用户手册、设计说明书等。这些表达形式构成了软件著作权的保护对象。
2. 固定性与可复制性:软件应当被固定在某种有形载体上,如硬盘、光盘、U盘等,且能够被复制。这是因为著作权法保护的是能够被感知、复制和传播的作品,而软件作为一种电子作品,同样需要满足这一条件。
3. 功能性与完整性:申请登记的软件应当具备完整的功能和性能,能够独立运行并实现预期的效果。
二、申请人的条件
1. 主体适格:申请人应当是软件的开发者或者依法享有软件著作权的组织或个人。如果软件是由多人合作开发的,那么合作开发者中的一方或几方可以作为申请人进行申请,如果软件是在原有软件基础上进行修改、升级或汉化的,那么新的开发者也需要获得原著作权人的许可才能申请著作权登记。
2. 提交完整材料:申请人需要按照要求提交完整的申请材料,包括软件著作权登记申请表、软件的鉴别材料(如源代码、目标代码、用户手册等)、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如身份证、营业执照等)以及其他必要的证明文件。这些材料是审批过程中判断软件著作权归属和申请人资格的重要依据。
三、法律与道德条件
1. 不违反法律法规:申请登记的软件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也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如果软件中存在违法或侵权内容,将无法通过审批并获得著作权登记。
2. 无争议性:申请登记的软件在著作权归属方面应当无争议。如果存在争议,申请人需要解决争议后才能进行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