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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所需要具备条件

发布时间:12-09 14:59   阅读:7


  办理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所需要具备条件

 

  一、企业基本资质

 

  1.     合法设立: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提供者应当为依法设立的企事业单位或者其它组织,注册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需要提供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彩色扫描件或复印件,以证明企业的合法经营身份和基本信息。

 

  二、专业人员要求

 

  1.     专业团队:企业需拥有与开展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活动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包括熟悉药品、医疗器械管理法律、法规和药品、医疗器械专业知识的技术人员。这些人员应能提供毕业证书、身份证等证明文件,以及药学或医疗器械相关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如适用)。

 

  2.     具体数量:企业需配备至少两名以上这样的技术人员。

 

  三、网站与设施要求

 

  1.     独立网站:企业应具备与开展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活动相适应的网站。网站信息应包括名称、域名、IP地址、机房地址等,并提供域名证书彩色扫描件。

 

  2.     技术设施:网站应具备相应的网络技术设施来保障稳定运行,能有效展示药品信息且便于监管部门监管。

 


  四、信息安全管理

 

  1.     安全保障措施:企业应采取健全的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措施,确保药品信息来源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安全性。

 

  2.     管理制度:企业需要提供网站对历史发布信息进行备份和查阅的相关管理制度及执行情况说明,以保证药品信息的可追溯性和安全性。

 

  五、其他要求

 

  1.     业务发展计划:企业应有业务发展计划及相关技术方案,以支持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顺利开展。

 

  2.     材料真实性:提交的所有材料必须真实有效,包括企业营业执照、技术人员证明文件、网站信息等。

 

  六、申请流程

 

  1.     提交申请:申请人向省局政务受理部门提交申请材料。省局政务受理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形式审查,符合规定的,发给受理通知书,并将申请材料移交药品化妆品流通监管处;不符合规定的,发给不予受理通知书并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2.     审核审批:药品化妆品流通监管处收到申请材料后,在14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审批。批准的,制作《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移交省局政务受理部门;不予批准的,制作《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移交省局政务受理部门。

 

  3.     发放证书:省局政务受理部门收到材料后,在1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并发放《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