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12-24 13:34 阅读:8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管理条例规定
一、条例背景与目的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管理条例的制定,旨在加强对互联网文化的管理,保障互联网文化单位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国互联网文化健康、有序地发展。该条例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和《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旨在通过明确的管理规定,规范互联网文化活动,维护网络文化秩序。
二、适用范围与定义
本条例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互联网文化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互联网文化产品是指通过互联网生产、传播和流通的文化产品,如网络音乐、网络游戏、网络演出剧(节)目、网络表演、网络艺术品、网络动漫等。互联网文化活动则是指提供互联网文化产品及其服务的活动,分为经营性和非经营性两类。
三、经营许可制度
国家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经营活动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设立条件包括具备单位的名称、住所、组织机构和章程,有确定的互联网文化活动范围,有适应互联网文化活动需要并取得相应从业资格的业务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有适应互联网文化活动需要的设备、工作场所以及相应的经营管理技术措施,有不低于100万元的注册资金等。
四、申请与审批流程
申请设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申请书、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者营业执照和章程、资金来源、数额及其信用证明文件等相关材料。文化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批准的,核发《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并向社会公告;不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五、许可证管理与续期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届满,需继续从事经营的,应当于有效期届满30日前申请续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变更单位名称、网站名称、网站域名、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经营地址、注册资金、股权结构以及许可经营范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20日内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办理变更手续。终止互联网文化活动的,应当自终止之日起30日内办理注销手续。
六、禁止与限制内容
互联网文化单位不得提供载有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宣扬邪教、迷信、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宣扬淫秽、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等内容的文化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