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11-13 11:24 阅读:8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要求经营范围
一、互联网文化产品的制作、复制、进口、发行、播放等活动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经营范围首先涵盖了互联网文化产品的制作、复制、进口、发行、播放等一系列活动。这些活动包括但不限于:
1. 网络音乐娱乐:涉及网络音乐的制作、发布与推广,以及在线音乐播放服务等。
2. 网络游戏运营:涵盖网络游戏的开发、运营与推广,以及虚拟货币发行及交易服务、游戏内广告代理服务等。
3. 网络演出剧目服务:包括网络剧、网络电影的制作与播放,以及网络演出活动的组织与推广。
4. 网络艺术品展示:涉及网络艺术品的展示与销售,以及艺术品鉴定、评估服务。
5. 网络动漫服务:包括网络动漫的制作、发行与播放,以及动漫衍生品开发与销售。
二、互联网文化产品的展览、比赛、网络表演等服务
除了上述制作、复制、进口、发行、播放等活动外,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经营范围还涵盖了互联网文化产品的展览、比赛、网络表演等服务。这些服务通常包括:
1. 互联网文化产品的展览:组织并展示各类互联网文化产品,如网络音乐、游戏、动漫、艺术品等。
2. 比赛活动:举办与互联网文化产品相关的比赛,如网络音乐创作大赛、网络游戏竞技比赛等。
3. 网络表演服务:提供在线网络表演服务,如网络直播、网络演唱会、网络话剧等。
三、其他互联网文化服务
此外,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经营范围还可能包括其他与互联网文化相关的服务,如:
1. 互联网文化产品的制作、复制、进口、批发、零售、出租和播放等服务。
2. 将文化产品登载在互联网上,或者通过互联网发送到计算机、电话机、收音机、电视机、游戏机等用户端,供上网用户浏览、阅读、欣赏、点播、使用或者下载等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