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09-27 14:38 阅读:5
网络文化许可证书申办条件
一、企业基本条件
1. 法人资格:申请者必须是依法设立并取得法人资格的企业,具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等非法人单位不符合申请条件。
2. 名称与章程:申请者的名称、住所、组织机构和章程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含有违法、违规内容。
二、业务运营条件
1. 明确的互联网文化活动范围:申请者需有确定的互联网文化活动范围,包括但不限于网络音乐、网络演出剧(节)目、网络表演、网络艺术品、网络动漫、网络展览、比赛活动等。
2. 合法的产品来源或生产能力:申请者需具备合法的互联网文化产品来源渠道或具备互联网文化产品的生产能力,确保所提供的内容和服务合法合规。
3. 专业人员配备:申请者需有适应互联网文化活动需要并取得相应从业资格的业务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
三、设施与技术条件
1. 工作场所与设备:申请者需具备适应互联网文化活动需要的工作场所和设备,包括服务器、网络设备、计算机等硬件设施。
2. 经营管理技术措施:申请者需建立健全的经营管理技术措施,包括网络安全保障措施、内容审核机制、用户权益保护机制等。
四、其他条件
1. 符合规划要求:申请者的经营活动需符合文化部关于互联网文化单位总量、结构和布局的规划要求。
2. 外资限制:根据《关于文化领域引进外资的若干意见》,外商投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申请从事互联网文化活动。但允许香港和澳门的服务提供者设立由内地控股的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
3. 社会信誉与经济效益:申请者需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和经济效益,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或不良信用记录。
4.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申请者还需满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如不得含有法律法规禁止的内容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