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08-19 09:30 阅读:15
办理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需满足的条件
一、基本单位信息完备
1. 单位名称:申请单位需有明确的、符合国家规定的名称。
2. 住所:单位应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并提供相应的地址证明。
3. 组织机构和章程:单位需建立完善的组织机构,并制定相应的章程,明确经营范围、管理架构等。
二、明确的互联网文化活动范围
申请单位需有确定的互联网文化活动范围,包括但不限于网络音乐、网络演出剧(节)目、网络表演、网络艺术品、网络动漫和展览、比赛活动等。这些活动范围需清晰界定,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合法的互联网文化产品来源或生产能力
申请单位需具备合法的互联网文化产品来源渠道或具备互联网文化产品的生产能力。
四、专业的管理和技术人员
为了保障互联网文化活动的顺利开展,申请单位需配备适应互联网文化活动需要并取得相应从业资格的业务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
五、必要的设备和场所
申请单位需具备适应互联网文化活动需要的设备、工作场所以及相应的经营管理技术措施。这包括但不限于服务器、存储设备、网络安全设备等,以及符合要求的办公场所和经营管理系统。
六、符合规划要求
申请单位还需符合文化部关于互联网文化单位总量、结构和布局的规划。
七、外资限制
根据《关于文化领域引进外资的若干意见》,不受理外商投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申请从事互联网文化活动。但允许香港和澳门的服务提供者设立由内地控股的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