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08-13 17:15 阅读:9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哪些内容不能办理?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内容
1. 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任何挑战或违背国家宪法基本原则的内容均不得申请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2. 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包括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泄露国家秘密,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以及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等内容。
3. 宣扬邪教、迷信:这类内容严重违背科学精神和社会主流价值观,不得办理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二、低俗、暴力、色情等不良内容
1. 宣扬淫秽、赌博、暴力:这些内容不仅违反社会公德,还可能引发一系列社会问题,因此不得申请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2. 网络表演中的不良行为:如表演方式恐怖、残忍、暴力、低俗,摧残表演者身心健康;利用人体缺陷或以展示人体变异等方式招徕用户;以偷拍偷录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以虐待动物等方式进行表演等,均不在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办理范围之内。
三、未取得合法授权的内容
1. 使用未取得文化行政部门内容审查批准文号或备案编号的网络游戏产品:进行网络游戏技法展示或解说需严格遵守相关规定,未取得合法授权的内容不得办理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四、不属于审批范围的内容
1. 非网络文化经营范畴:根据《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及文化和旅游部的相关政策,电商类、教育类、医疗类、培训类、金融类、旅游类、美食类、体育类、聊天类等直播不属于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范畴中的网络表演,因此不需要申办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五、其他禁止性内容
1. 侮辱或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内容不得申请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2. 危害社会公德或民族优秀文化传统:这类内容同样不在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办理范围之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