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01-07 14:21 阅读:14
办理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需要的材料和条件
一、办理条件
1. 主体资格:
o 申请机构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为境内的社会组织、企事业机构(不含在境内设立的外商独资企业或中外合资、合作企业)。
o 申请机构应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机构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
2. 专业人员配备:
o 申请机构需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广播电视及相关专业人员,如导演、编剧、摄像、编辑等。这些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背景和技能,且数量不少于三名。
o 主要管理人员需具备广播电视及相关专业简历、业绩或曾参加相关专业培训证明等材料。
3. 资金实力:
o 申请机构需有足够的资金实力,虽然对注册资本没有明确要求,但需具备稳定的资金来源,以支持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活动的持续开展。
4. 工作场所与设施设备:
o 申请机构应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并提供实际办公场地证明。
o 配备与业务相适应的设施设备,如摄像机、编辑系统、录音设备等,以确保节目制作的质量和效率。
5. 信誉与守法记录:
o 在申请之日前三年,申请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无违法违规记录。
o 申请机构无被吊销过《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记录。
二、所需材料
1. 申请表:
o 填写完整的《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申请表》,并加盖申请机构公章。
2. 营业执照副本:
o 提供申请机构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以证明其合法经营资格。
3.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o 提供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及简历。
4. 专业人员资质证明:
o 提交主要管理人员(不少于三名)的广播电视及相关专业简历、业绩证明或职称证书等。
o 如人员曾参加相关专业培训,需提供培训证明。
5. 公司章程:
o 提供申请机构的企业章程,以证明其内部管理制度和组织架构。
6. 经营场所证明:
o 提供申请机构办公场所的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等地址材料,以证明其具备固定的经营场所。
7. 设备设施清单:
o 列出申请机构拥有的广播电视节目制作、播出设备的详细清单,包括设备名称、型号、数量等。
8. 业务发展规划:
o 提供申请机构的业务发展规划,包括业务范围、目标市场、经营策略等,以展示其未来的发展方向和规划。
9. 其他材料:
o 根据审批部门的具体要求,可能还需提供其他相关材料,如财务报表、审计报告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