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12-18 08:59 阅读:7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注意什么事项
一、申请条件与材料准备
1. 独立法人资格:申请单位必须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机构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2. 专业人员与场所:需拥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广播电视及相关专业人员(如编导、导演、播音主持、音乐、动画等),并提供他们的学历证书、资格证书或培训证明。此外,还需提供相应的工作场所证明,如租赁合同及房产证扫描件。
3. 法定代表人要求:在申请之日前三年内,法定代表人无违法违规记录。
4. 无外资成分:申请单位不得有外资成分,股权追溯不能有外资。
5. 经营范围要求: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中需包含“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相关范围。
6. 申请材料:包括营业执照副本彩色扫描件、公司章程(带工商查询章)、法人及股东身份证彩色扫描件、三名广播电视专业人员的学历证书和身份证彩色扫描件及简历、场地证明文件等。
二、申请流程
1. 提交申请:将准备好的申请材料提交至当地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或指定窗口。
2. 审核与现场检查:行政部门将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可能进行现场检查,以验证申请信息的真实性。
3. 领取证书:审核通过后,前往指定地点领取《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
三、持证运营注意事项
1. 经营范围限制:持证机构不得播放超出《广播电视节目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和没有取得未发行的电视剧、动漫等。
2. 不得违规使用许可证:不得以任何途径租借、涂改、转让、出售、伪造《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以及其他相关许可。
3. 变更与注销手续:若许可证上载明的制作机构名称、法定代表人、地址和章程等信息发生变更,持证机构应报原发证机关履行变更审批手续。终止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活动的,应在一周内到原发证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4. 定期报告:持证机构需按照要求做月报、季报、年报手续,如实填报电视剧、电影、综艺或网络剧等节目的制作时长等信息。年终汇总后,自动生成报告。若不按规定处理,可能导致公司业绩视为不合格,进而影响许可证的延续。
5. 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持证机构需遵守国家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确保节目内容合法合规。
四、年检与续期
1. 年检:每年广电局/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会对持证机构进行年度业绩审核,审核其执行广播电视法规、规章和规定的情况等内容。
2. 续期:原有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持证单位若想继续使用,需向主管部门广电局提交续办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