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12-17 11:46 阅读:7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哪里申请
一、申请地点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申请地点主要分为两类: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和地方广播电视行政部门。
1.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
o 受理中央级广播电视节目制作单位的申请。
o 位于首都北京,是全国广播电视行业的管理机构。
2. 地方广播电视行政部门:
o 受理地方级广播电视节目制作单位的申请。
o 具体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广播电视局(或广播影视局),以及部分市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
申请者应根据自身情况,选择对应的申请地点进行申请。
二、申请条件
申请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申请者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申请者需为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或事业法人,具备独立的民事行为能力。
2. 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广播电视及相关专业人员:申请者需拥有一定数量的广播电视及相关专业人员,包括制片人、导演、编导、播音主持等,且这些人员需具备相应的资质和业绩。
3. 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资金和工作场所:申请者需拥有足够的资金以支持业务开展,并具备固定的、符合广播电视节目制作要求的工作场所。
4. 申请之日前三年内,法定代表人无违法违规记录:申请者需确保在申请之日前三年内,其法定代表人无违法违规记录,且机构未被吊销过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
三、申请流程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申请流程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1. 准备申请材料:
o 申请书:明确表述申请目的、理由、业务范围等。
o 营业执照副本:证明申请者的合法经营资格。
o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简历:包括身份证、护照等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个人简历。
o 主要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身份证明、简历及资质证明:如毕业证书、职称证书、培训证书等。
o 办公场所证明:如租赁合同、产权证明等。
o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章程。
o 其他相关材料:根据不同地区和部门的要求,可能还需提供其他相关材料。
2. 提交申请:
o 申请者需将准备好的申请材料提交至对应的广播电视行政部门。
o 提交方式通常为线上提交(通过政务网等渠道)或线下提交(直接前往行政部门窗口提交)。
3. 审核材料:
o 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将对申请者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核实其真实性、完整性和合规性。
o 如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行政部门将通知申请者补充材料或重新提交申请。
4. 现场核查:
o 在部分情况下,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可能会对申请者的办公场所、设备设施等进行现场核查。
o 申请者需积极配合核查工作,提供必要的协助和证明文件。
5. 审批决定:
o 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在审核和核查无误后,将作出是否批准申请的决定。
o 如批准申请,将核发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如不批准,将向申请者说明理由。
6. 领取证书:
o 申请者需按照行政部门的要求,前往指定地点领取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
o 领取证书时,需携带有效身份证明和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