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12-17 11:44 阅读:7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审批机关
一、审批机关及职责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审批机关主要包括省级广播影视局(或广播电视局)和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现为国家广播电视总局)。这些机关负责审批和管理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的设立、变更以及经营许可证的核发、换发、注销等工作。
1. 省级广播影视局(或广播电视局):
o 负责受理本辖区内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的设立、变更申请。
o 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包括企业的资质、人员、资金、场地等条件是否符合法定要求。
o 组织专家对申请单位的节目制作能力进行评审。
o 核发、换发、注销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
2.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
o 负责全国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o 制定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o 对省级广播影视局的审批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o 处理跨地区、跨行业的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纠纷。
二、审批流程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审批流程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1. 申请提交:
o 申请者向所在地省级广播影视局提交书面申请,并附上相关材料。
o 材料包括申请书、营业执照副本、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专业技术人员资质证明、场地租赁合同或产权证明等。
2. 材料审查:
o 省级广播影视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核实申请者的资质和条件是否符合法定要求。
o 如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将通知申请者补充材料或重新提交申请。
3. 专家评审:
o 省级广播影视局组织专家对申请单位的节目制作能力进行评审,包括节目制作流程、设备设施、人员配置等方面。
o 评审结果将作为审批的重要依据。
4. 审批决定:
o 省级广播影视局根据申请材料审查和专家评审结果,作出是否批准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的决定。
o 如批准设立,将核发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如不批准,将向申请者说明理由。
5. 证书领取:
o 申请者凭有效身份证明和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到指定地点领取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
三、所需材料
申请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时,申请者需要准备以下材料:
• 申请书:明确表述申请目的、理由、业务范围等基本信息。
• 营业执照副本:证明申请者的合法经营资格。
•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包括身份证、护照等有效身份证明文件。
• 专业技术人员资质证明:包括毕业证书、职称证书、培训证书等。
• 场地租赁合同或产权证明:证明申请者具备从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与经营的必要场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