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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审批机关

发布时间:12-17 11:44   阅读:7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审批机关

 

  一、审批机关及职责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审批机关主要包括省级广播影视局(或广播电视局)和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现为国家广播电视总局)。这些机关负责审批和管理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的设立、变更以及经营许可证的核发、换发、注销等工作。

 

  1.     省级广播影视局(或广播电视局):

 

  o     负责受理本辖区内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的设立、变更申请。

 

  o     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包括企业的资质、人员、资金、场地等条件是否符合法定要求。

 

  o     组织专家对申请单位的节目制作能力进行评审。

 

  o     核发、换发、注销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

 

  2.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

 

  o     负责全国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o     制定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o     对省级广播影视局的审批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o     处理跨地区、跨行业的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纠纷。

 

  二、审批流程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审批流程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1.     申请提交:

 

  o     申请者向所在地省级广播影视局提交书面申请,并附上相关材料。

 

  o     材料包括申请书、营业执照副本、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专业技术人员资质证明、场地租赁合同或产权证明等。

 

  2.     材料审查:

 

  o     省级广播影视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核实申请者的资质和条件是否符合法定要求。

 

  o     如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将通知申请者补充材料或重新提交申请。

 

  3.     专家评审:

 

  o     省级广播影视局组织专家对申请单位的节目制作能力进行评审,包括节目制作流程、设备设施、人员配置等方面。

 

  o     评审结果将作为审批的重要依据。

 

  4.     审批决定:

 

  o     省级广播影视局根据申请材料审查和专家评审结果,作出是否批准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的决定。

 

  o     如批准设立,将核发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如不批准,将向申请者说明理由。

 

  5.     证书领取:

 

  o     申请者凭有效身份证明和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到指定地点领取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


  三、所需材料

 

  申请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时,申请者需要准备以下材料:

 

  •      申请书:明确表述申请目的、理由、业务范围等基本信息。

 

  •      营业执照副本:证明申请者的合法经营资格。

 

  •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包括身份证、护照等有效身份证明文件。

 

  •      专业技术人员资质证明:包括毕业证书、职称证书、培训证书等。

 

  •      场地租赁合同或产权证明:证明申请者具备从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与经营的必要场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