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12-17 11:31 阅读:7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注意事项是什么
一、申请条件与材料
在申请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时,首先需要明确申请条件,并准备相应的申请材料。申请条件通常包括:
1.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机构应具备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机构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
2. 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人员、资金和工作场所:机构应拥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广播电视及相关专业人员,足够的注册资金(一般不少于300万元人民币),以及固定的办公场所。
3. 无违法违规记录:在申请之日前三年内,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无违法违规记录,机构也未被吊销过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
申请材料方面,通常需要提交以下文件:
• 申请报告
•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章程
•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申领表
• 主要人员材料(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简历、主要管理人员广播电视及相关专业简历等)
• 注册资金或验资证明
• 办公场地证明
• 企事业单位执照或工商行政部门的企业名称核准件
二、申请流程与注意事项
申请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流程通常包括:
1. 申请准备:确认机构符合申请条件,准备齐全申请材料。
2. 提交申请:向当地(县区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3. 审核与审批:申请材料报送新闻出版广电局后,由其在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
4. 领取许可证:审批通过后,领取《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
在申请过程中,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 确保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避免虚假信息导致申请被拒。
• 密切关注审批进度,及时与审批机关沟通,确保申请顺利推进。
• 在领取许可证后,应妥善保管,避免遗失或损坏。
三、持证经营与注意事项
在持有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期间,机构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确保合法经营和节目质量。具体来说,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1. 不得超出经营范围:机构不得播放超出《广播电视节目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的节目,如未发行的电视剧、动漫等。
2. 不得租借、转让许可证:不得以任何途径租借、涂改、转让、出售、伪造《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以及其他相关许可。
3. 定期报送业务情况:持证机构应定期向审批机关报送业务开展情况,接受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变更与注销
在持证经营期间,如果机构名称、法定代表人、地址等发生变更,或者决定终止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活动,应及时向原发证机关履行变更或注销手续。变更手续通常需要提交变更申请表、相关证明文件等材料;注销手续则需要提交注销申请表、许可证原件等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