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12-17 11:08 阅读:7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申请条件和资料
一、申请条件
1.独立法人资格
申请机构必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即依法设立并具备独立的民事行为能力,能够以自己的名义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这通常意味着申请机构需要是依法注册成立的公司、企业或其他法人组织。
2.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机构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
申请机构的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必须符合《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机构名称应清晰反映其业务范围和性质,组织机构应合理设置,章程应明确机构的宗旨、经营范围、组织机构、管理制度等。
3.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广播电视及相关专业人员
申请机构需要拥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广播电视及相关专业人员,包括导演、编剧、摄像、剪辑、播音主持等。这些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能够胜任广播电视节目的策划、制作、编辑、播出等工作。同时,申请机构还需要确保这些人员的数量和素质能够满足业务发展的需要。
4.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资金和工作场所
申请机构需要拥有足够的资金来支持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活动的正常运行,包括设备购置、人员薪酬、节目制作成本等方面的投入。此外,申请机构还需要提供固定的工作场所,确保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活动有稳定的生产环境。
5.法定代表人及主要管理人员无违法违规记录
申请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及主要管理人员在申请之日前三年内应无违法违规记录,且申请机构无被吊销过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记录。这一要求旨在确保申请机构及其管理人员具备良好的信誉和合规意识。
二、所需资料
1.申请书及申请表
申请机构需要提交书面申请书,并填写《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申请表》。申请书中应明确表述申请目的、企业基本信息及业务范围等内容。
2.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申请机构需要提供有效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以证明其具备合法的经营资格。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简历
申请机构需要提供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如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及简历,以证明其身份和履历情况。
4.主要管理人员资料
申请机构需要提供主要管理人员(不少于3名)的身份证明、学历证明、职称证明以及广播电视及相关专业简历、业绩或曾参加相关专业培训证明等材料。这些材料是证明管理人员具备相应专业素养和管理能力的重要依据。
5.专业人员名单及聘用合同
申请机构需要列出至少三名专业制作人员的姓名、职务、专业背景及聘用合同,以证明其拥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专业人员队伍。
6.场地证明及设备清单
申请机构需要提供办公场所的租赁合同或产权证明,以及现场照片或平面图。
7.节目制作规划及样片
申请机构需要提供未来一年的节目制作规划,包括节目类型、内容概述、播出平台等。
8.资金证明
申请机构需要提供企业银行账户近期流水或验资报告等资金证明材料,以证明其具备足够的资金支持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活动的正常运行。
9.公司章程及股东结构证明
申请机构需要提供加盖公章的公司章程复印件以及股东名册、股权转让协议等股东结构证明材料,以证明其内部治理结构的合法性和稳定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