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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书:代理条件

发布时间:10-29 11:11   阅读:6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书:代理条件

 

  一、基本资质要求

 

  1.     独立法人资格:

 

  o     委托方必须是依法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境内社会组织、企事业机构,拥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机构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

 

  2.     内资企业:

 

  o     委托方必须为纯内资企业,不含任何外资成分。

 

  二、专业人员与资金要求

 

  1.     专业人员配备:

 

  o     委托方应拥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广播电视及相关专业人员,具体数量要求可能因地区而异,但通常不少于三名。这些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背景和工作经验。

 

  2.     注册资金:

 

  o     委托方的企业注册资金应不少于300万元人民币,以确保有足够的资金实力来开展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活动。

 

  三、经营场所与设备要求

 

  1.     经营场所:

 

  o     委托方应拥有与业务相适应的工作场所,并提供相应的租赁合同或房产证明等材料。

 

  2.     制作设备:

 

  o     委托方应具备相应的广播电视节目制作设备,以满足节目制作的技术要求。这些设备应处于良好状态,并提供相应的购买或租赁证明。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


  四、合法经营记录要求

 

  1.     无违法违规记录:

 

  o     在申请之日前三年,委托方的法定代表人无违法违规记录,且机构无被吊销过《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记录。

 

  五、经营范围与股权要求

 

  1.     经营范围明确:

 

  o     委托方的企业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中应明确包含“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等相关内容。

 

  2.     股权要求:

 

  o     委托方应为纯内资企业,不含任何外资成分。

 

  六、提交完整且真实的申请材料

 

  1.     申请材料清单:

 

  o     根据相关规定,委托方需要提交的材料可能包括但不限于:申请报告、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章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申请表、主要管理人员材料(如简历、专业资质证明等)、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经营场所证明、制作设备清单及购买或租赁证明等。

 

  2.     材料真实性:

 

  o     所有提交的材料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提供虚假信息或隐瞒重要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