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10-29 10:58 阅读:6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书:办理条件
一、基本条件
1. 独立法人资格:
o 申请单位必须是依法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机构,拥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机构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
2. 专业人员与资金:
o 申请单位应具备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广播电视及相关专业人员(如导演、编剧、摄像等),具体数量要求可能因地区而异,但通常要求不少于三名。
o 企业注册资金需达到一定数额,根据相关规定,企业注册资金一般不少于300万元人民币。
3. 工作场所与设备:
o 申请单位需拥有与业务相适应的工作场所和设备设施,确保能够顺利开展广播电视节目制作活动。
二、合法经营记录
• 无不良记录:在申请之日前三年,申请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无违法违规记录,且机构无被吊销过《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记录。
三、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 满足其他条件:申请单位还需满足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这些条件可能因地区和时间的不同而有所变化,因此建议申请单位在申请前详细咨询当地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或专业代理机构。
四、注意事项
• 经营范围明确:申请单位的企业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需明确包含“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等相关内容。
• 股权结构清晰:申请单位应为纯内资企业,不含任何外资成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