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10-16 10:16 阅读:8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怎么申报?
一、申报条件
1. 申请单位资格:申请单位必须是依法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机构,拥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机构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
2. 经营范围:公司经营范围需包含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相关项目,且为纯内资企业,不含任何外资成分。
3. 专业人员:具备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广播电视及相关专业人员(如导演、编剧、摄像等),具体数量要求可能因地区而异,但通常要求不少于三名。
4. 注册资金:企业注册资金需达到一定数额,一般不少于300万元人民币。
5. 办公场地:拥有与业务相适应的工作场所和设备设施,确保能够顺利开展广播电视节目制作活动。
6. 法定代表人:在申请之日前三年,其法定代表人无违法违规记录或机构无被吊销过《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记录。
二、申报材料
1. 申请报告:明确表述申请目的、理由及业务范围。
2.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章程:详细阐述机构的组织架构、运营方式、业务范围等。
3.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申领表:填写完整并加盖单位公章。
4. 主要人员材料:
o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及简历。
o 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的身份证明(复印件)、毕业证书、职称证书及相关从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5. 注册资金或验资证明:证明企业具备足够的资金实力。
6. 办公场地证明:提供企业注册地址的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以及出租方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如租赁办公场所)。
7. 其他相关材料:如企事业单位执照、工商行政部门的企业名称核准件等。如申请单位为内资企业,还需提供无外资投资证明。
三、申报流程
1. 准备材料:根据申报条件,准备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申报材料。
2. 提交申请:将申报材料提交至当地(县区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部分地区支持在线提交,可通过政务网在线平台进行操作。
3. 材料审核: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对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核实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审核过程中,可能需要申请单位补充提供额外材料或进行现场核查。
4. 审批决定:经过综合评估后,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将作出是否颁发许可证的决定。审批决定通常在提交申请后的20个工作日内作出(具体时间可能因地区和机构而异)。
5. 领取许可证:若申请获得批准,申请单位需按照通知的时间地点领取《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领证后,需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后续手续,如备案、年检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