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10-16 09:22 阅读:7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办理要求
一、企业基本资质要求
1. 法人资格:申请者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为境内社会组织或企事业机构(不含外商独资企业或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申请者需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机构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
2. 注册资金:企业注册资金应不少于300万元人民币,以确保有足够的经济实力来承担广播电视节目制作与经营所需的各项费用。
二、专业人员要求
1. 数量要求:需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广播电视及相关专业人员,至少包括三名具备影视类职称或相关专业资格的人员。
2. 资质要求:主要管理人员和制作人员应具备丰富的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验和专业知识,能够胜任节目策划、制作、审核等各个环节的工作。这些人员通常包括导演、编剧、摄像、录音师等。
3. 无违法违规记录: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在申请之日前三年无违法违规记录。
三、经营场所与设备要求
1. 经营场所:具备相应的工作场所,包括办公场地、制作场地等,以满足节目制作与经营活动的需要。申请者需提供工作场所的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
2. 技术设备:拥有与业务相适应的技术设备,包括摄像机、录音设备、剪辑软件、后期制作设备等,以满足节目制作的技术要求和质量标准。
四、内容合规要求
1. 内容要求:拟制作的节目内容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含有违法、违规或不良内容。
2. 发展规划:申请者需提交节目制作发展规划,包括未来一年内的制作计划、目标、题材等。
五、材料提交要求
1. 基础材料:包括《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申请表》、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材料等。
2. 专业人员材料:主要业务人员的身份证明材料和专业技术资格证明材料,至少包括三名具备影视类职称或相关专业资格的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及学历、职称证明。
3. 管理制度与场所证明:公司章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制度、工作场所使用证明(如房产证或租赁合同)。
4. 其他材料:如资金证明、已制作或拟制作的影视作品样本(如有)、业务发展报告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