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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申报条件

发布时间:10-16 09:17   阅读:7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申报条件

 

  一、企业基本资质条件

 

  1.     依法设立:申报单位必须是依法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机构,拥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机构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

 

  2.     经营范围:申报单位的经营范围需明确包含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相关项目,如微电影、专题、专栏、综艺、动画片、广播剧、电视剧等。

 

  3.     内资企业:申报单位必须为纯内资企业,不含任何外资成分。这包括任何一层股东均不得含有外资成分。

 

  4.     注册资金:申报单位的注册资金需达到一定数额,通常要求不少于300万元人民币,以确保有足够的经济实力来承担广播电视节目制作与经营所需的各项费用。

 

  二、专业人员条件

 

  1.     专业人员数量:申报单位需至少配备三名广播电视及相关专业人员,这些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资质和业绩证明。

 

  2.     专业能力:主要管理人员和制作人员应具备丰富的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验和专业知识,能够胜任节目策划、制作、审核等各个环节的工作。这些人员通常包括导演、编剧、摄像、录音师等。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


  三、经营场所与设备条件

 

  1.     经营场所:申报单位需拥有与业务相适应的工作场所,包括办公场地、制作场地等。这些场所应满足节目制作与经营活动的需要,并具备相应的安全、消防等条件。

 

  2.     技术设备:申报单位需拥有与业务相适应的技术设备,包括摄像机、录音设备、剪辑软件、后期制作设备等。这些设备应满足节目制作的技术要求和质量标准,确保节目制作的顺利进行。

 

  四、法定代表人条件

 

  1.     无违法违规记录:在申报之日前三年,申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应无违法违规记录,且机构无被吊销过《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记录。

 

  2.     管理能力:法定代表人应具备相应的管理能力,能够领导申报单位开展广播电视节目制作与经营活动,并确保活动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五、其他条件

 

  1.     遵守法律法规:申报单位应遵守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制定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包括但不限于《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等。

 

  2.     提交真实材料:申报单位在申报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时,应提交真实、准确、完整的申请材料,包括申请报告、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章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申领表、主要人员材料(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简历,主要管理人员的广播电视及相关专业简历、业绩或曾参加相关专业培训证明等)、注册资金或验资证明、办公场地证明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