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09-11 11:30 阅读:7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服务申请要求
一、主体资格要求
1. 独立法人资格:申请者必须是在中国境内注册登记的独立法人,包括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
2. 合法性与规范性:申请者的机构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且内容真实、完整、有效。申请者需具备良好的信誉和守法意识,无违法违规记录。
二、专业人员与资金要求
1. 专业人员:申请者必须拥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广播电视及相关专业人员。这些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能够胜任广播电视节目制作工作。
2. 注册资金:企业申请者需具备一定数量的注册资金,具体数额根据不同地区和业务范围有所差异,但一般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
三、业务与场地要求
1. 业务范围明确:申请者需明确其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的经营范围和业务内容,确保在许可范围内开展业务活动。业务范围应与实际经营情况相符,避免超范围经营或虚假宣传。
2. 办公场地:申请者需提供符合要求的办公场地证明。办公场地需满足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的基本需求,如设备存放、人员办公等。申请者需提交房屋租赁合同、产权证明等相关材料。
四、申请材料要求
1. 申请书与申请表:申请者需提交书面申请书,并填写《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2. 机构章程与管理制度:申请者需提供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的章程及管理制度。
3. 人员证明材料:申请者需提供主要管理人员和专业人员的身份证明、学历证明、职业资格证书等相关材料。
4. 资金与场地证明材料:申请者需提供注册资金证明、验资报告、办公场地租赁合同或产权证明等相关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