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09-05 10:37 阅读:7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在哪审批?
一、审批机构
1. 中央单位及其直属机构:对于在京的中央单位及其直属机构,其申请《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需要直接报送给国家广播电视总局进行审批。
2. 其他机构:对于非在京的中央单位及其直属机构,以及其他所有机构(包括地方企业、个人等),其申请应提交至所在地的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这些申请会经过逐级审核,最终由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作出审批决定。
二、审批流程
1. 准备申请材料:申请者需按照当地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的要求,准备齐全、真实有效的申请材料。这些材料通常包括公司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主要管理人员及专业人员的身份证明、学历证明、职称证书或从业经历证明、公司章程、节目制作设备清单及场地使用证明等。
2. 提交申请:将准备好的申请材料提交至当地省级或市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具体以当地规定为准)。提交方式可以是线上通过政务网注册账号并上传电子版材料,也可以是线下提交纸质材料。
3. 受理与审查:审批部门在收到申请材料后,会进行受理和审查工作。审查过程包括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两个阶段。形式审查主要确认申请材料是否齐全、规范;实质审查则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及申请人资质条件进行核查。在此过程中,审批部门可能会要求申请人补充或修改材料,或进行现场核查以确认实际情况。
4. 专家评审(如有需要):对于某些复杂的申请或涉及特殊领域的节目制作,审批部门可能会组织专家进行评审。专家评审将围绕申请人的专业能力、节目制作质量、社会影响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
5. 审批决定:经过全面审查后,审批部门将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若批准,将制发《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若不批准,将告知申请人具体原因及整改要求。
6. 领证与后续管理:申请人在收到审批部门的批准通知后,可按照要求前往指定地点领取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