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09-05 09:38 阅读:7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办理条件
一、基本条件
1)经营者为依法设立的公司
2)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由国家广电总局统一印制,非央企单位由地方广电局签发
3)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两年
4)经批准取得许可证的企业,凭许可证需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或业务增项手续
5)已经取得许可证的机构如需在其他地区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公司,需向所在地另行申请许可证
6)在申请之日前三年,其法定代表人无违法违规记录或机构无被吊销过许可证的记录
7)法定代表人必须是中国大陆公民
8)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广播电视及相关专业人员资金和工作场所,专业人员不少于3名
二、专业人员与资金要求
1. 专业人员:申请企业必须拥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广播电视及相关专业人员。这些人员需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技能和经验,能够胜任广播电视节目制作与经营工作。具体来说,企业需至少拥有3名以上符合要求的广播电视及相关专业人员,并提供相关人员的身份证明、毕业证书、职称证书及从业资格证书等材料。
2. 资金要求:企业需具备足够的注册资金和运营资金,以确保能够正常开展广播电视节目制作与经营活动。虽然不同地区的具体资金要求可能有所不同,但一般来说,企业的注册资金应不少于一定数额(如300万元人民币),以体现其经济实力和承担风险的能力。
三、无违法违规记录
在申请之日前三年,企业的法定代表人需无违法违规记录,且企业本身无被吊销过《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记录。这一要求旨在确保申请企业具备良好的信誉和守法意识,能够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维护广播电视行业的良好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