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08-27 14:05 阅读:7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办理指南
一、 申请条件
1)经营者为依法设立的公司
2)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由国家广电总局统一印制,非央企单位由地方广电局签发
3)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两年
4)经批准取得许可证的企业,凭许可证需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或业务增项手续
5)已经取得许可证的机构如需在其他地区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公司,需向所在地另行申请许可证
6)在申请之日前三年,其法定代表人无违法违规记录或机构无被吊销过许可证的记录
7)法定代表人必须是中国大陆公民
8)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广播电视及相关专业人员资金和工作场所,专业人员不少于3名
二、申请材料
1)营业执照副本、法人代表身份证正反面彩色扫描件;
2)一级自然人股东身份证正反面彩色扫描件;
3)一级股东是企业法人的提供营业执照彩色扫描件;
4)一级股东工商局调档章程彩色扫描件;
5)3名广播电视专业人员毕业证书彩色扫描件;
6)3名广播电视专业人员身份证彩色扫描件;
7)3名广播电视专业人员、联系电话、邮箱;
8)3名广播电视专业人员业绩证明(拍摄过的作品)
9)公司固话、法定代表人手机号、邮箱;
10)营业执照增项:广播电视节目制作;
11)工商调档章程彩色扫描件;
12)租赁合同、房产证明彩色扫描件;
三、申请流程
1. 准备材料:按照上述要求准备齐全的申请材料。
2. 提交申请:
o 如果申请机构位于北京的中央单位及其直属机构,应直接向国家广播电视总局(NRTA)提交申请。
o 其他机构应向所在地的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交申请,一般先向所在县市的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交,经过初步审核后,再由当地部门逐级上报至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进行最终审批。
o 提交方式可以是线上或线下,具体根据当地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的要求而定。
3. 审核与决定:
o 审批机构将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包括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
o 可能进行现场核查或专家评审。
o 审核通过后,审批机构将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并通知申请机构领取许可证。
o 若审核不通过,将向申请机构说明理由,并告知其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 领取许可证:按照审批机构的通知要求,前往指定地点领取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