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08-27 14:00 阅读:7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办理指南
一、前期准备
1.明确申请条件
1)经营者为依法设立的公司
2)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由国家广电总局统一印制,非央企单位由地方广电局签发
3)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两年
4)经批准取得许可证的企业,凭许可证需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或业务增项手续
5)已经取得许可证的机构如需在其他地区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公司,需向所在地另行申请许可证
6)在申请之日前三年,其法定代表人无违法违规记录或机构无被吊销过许可证的记录
7)法定代表人必须是中国大陆公民
8)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广播电视及相关专业人员资金和工作场所,专业人员不少于3名
2.准备申请材料
1)营业执照副本、法人代表身份证正反面彩色扫描件;
2)一级自然人股东身份证正反面彩色扫描件;
3)一级股东是企业法人的提供营业执照彩色扫描件;
4)一级股东工商局调档章程彩色扫描件;
5)3名广播电视专业人员毕业证书彩色扫描件;
6)3名广播电视专业人员身份证彩色扫描件;
7)3名广播电视专业人员、联系电话、邮箱;
8)3名广播电视专业人员业绩证明(拍摄过的作品)
9)公司固话、法定代表人手机号、邮箱;
10)营业执照增项:广播电视节目制作;
11)工商调档章程彩色扫描件;
12)租赁合同、房产证明彩色扫描件;
二、提交申请
申请机构需将准备好的申请材料提交至当地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或指定的审批机构。提交方式一般有两种:
• 线上提交:通过当地政务网或审批机构官网的线上申报系统提交电子版申请材料。
• 线下提交:前往指定地点递交纸质材料。
提交后,需等待审批机构进行受理和审核。
三、审核与决定
审批机构在收到申请材料后,将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资格审核。审核内容主要包括申请机构的法人资格、人员配置、资金实力、工作场所等方面。审核过程可能包括形式审查、实质审查、现场核查或专家评审等环节。
审核通过后,审批机构将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并颁发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若审核不通过,审批机构将向申请机构说明理由,并告知其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四、领取许可证与后续管理
申请机构在收到审批机构的批准通知后,可按照要求前往指定地点领取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领取后,需妥善保管并按照规定使用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