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08-27 13:30 阅读:10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申报条件
一、主体资格要求
1)经营者为依法设立的公司
2)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由国家广电总局统一印制,非央企单位由地方广电局签发
3)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两年
4)经批准取得许可证的企业,凭许可证需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或业务增项手续
5)已经取得许可证的机构如需在其他地区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公司,需向所在地另行申请许可证
6)在申请之日前三年,其法定代表人无违法违规记录或机构无被吊销过许可证的记录
7)法定代表人必须是中国大陆公民
8)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广播电视及相关专业人员资金和工作场所,专业人员不少于3名
二、人员与资金要求
1. 专业人员配备:
o 申请机构需拥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广播电视及相关专业人员,如导演、编剧、摄像等。这些人员应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以确保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的质量和水平。
o 主要管理人员(不少于3名)需提供身份证明、学历证明(或职称证明)、业绩证明及用工合同等材料。
2. 资金要求:
o 申请机构的企业注册资金不得少于300万元人民币。这是确保申请机构具备足够的经济实力,以支撑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活动的正常开展。
三、历史记录要求
1. 无违法违规记录:
o 在申请之日前三年内,申请机构的法定代表人不得有违法违规记录,且机构本身也不得被吊销过《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