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08-27 11:54 阅读:7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办理条件
一、基本条件
1)经营者为依法设立的公司
2)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由国家广电总局统一印制,非央企单位由地方广电局签发
3)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两年
4)经批准取得许可证的企业,凭许可证需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或业务增项手续
5)已经取得许可证的机构如需在其他地区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公司,需向所在地另行申请许可证
6)在申请之日前三年,其法定代表人无违法违规记录或机构无被吊销过许可证的记录
7)法定代表人必须是中国大陆公民
8)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广播电视及相关专业人员资金和工作场所,专业人员不少于3名
二、其他条件
1. 无违法违规记录
o 法定代表人:在申请之日前三年,其法定代表人无违法违规记录。
o 机构记录:机构无被吊销过《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记录。
2.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o 申请单位需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如《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等。
三、申请材料与流程
1. 申请材料
1)营业执照副本、法人代表身份证正反面彩色扫描件;
2)一级自然人股东身份证正反面彩色扫描件;
3)一级股东是企业法人的提供营业执照彩色扫描件;
4)一级股东工商局调档章程彩色扫描件;
5)3名广播电视专业人员毕业证书彩色扫描件;
6)3名广播电视专业人员身份证彩色扫描件;
7)3名广播电视专业人员、联系电话、邮箱;
8)3名广播电视专业人员业绩证明(拍摄过的作品)
9)公司固话、法定代表人手机号、邮箱;
10)营业执照增项:广播电视节目制作;
11)工商调档章程彩色扫描件;
12)租赁合同、房产证明彩色扫描件;
2. 申请流程
o 提交申请:将准备好的申请材料提交至当地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或指定的受理机构。
o 审核审批:受理机构将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审批,包括初步审查、实质审查等环节。
o 制发许可证:审核通过后,当地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将为申请单位制发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