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08-15 15:17 阅读:14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办理指南
一、办理条件
1. 主体资格:申请者必须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或其他组织,拥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机构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
2. 专业人员与资金:申请者需配备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广播电视及相关专业人员,以及足够的资金支持。
3. 工作场所与设备:申请者需拥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制作场地,并配备满足广播电视节目制作需要的专业设备。
4. 守法记录:在申请之日前三年,申请者的法定代表人或机构无违法违规记录,且机构未被吊销过《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
5. 其他条件:符合国家有关广播电视节目制作产业发展规划、布局和结构,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申请材料
1. 书面申请及申请表:提交书面申请,并填写《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2. 机构章程:提供申请机构的章程,以证明其组织结构和运营规范。
3. 主要人员材料:
o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及简历。
o 主要管理人员(不少于三名)的广播电视及相关专业简历、业绩或曾参加相关专业培训证明等材料。
4. 注册资金或验资证明:提供有效的注册资金证明或验资报告,以证明申请者具备相应的资金实力。
5. 办公场地证明:提供办公场所的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等证明材料。
6. 企事业单位执照或核准件:提供企事业单位营业执照副本或工商行政部门的企业名称核准件。
7. 可行性报告:提交开展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业务的可行性报告,阐述业务计划、市场前景等。
三、办理流程
1. 准备材料:按照上述要求准备齐全的申请材料,并确保所有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2. 提交申请:将准备好的申请材料提交至当地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或指定的审批机构。提交前,务必确认所有材料的格式和要求是否符合规定。
3. 审核与决定:审批机构将对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详细审核,核实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在此过程中,审批机构可能会要求申请人补充或修改材料。必要时,审批机构还可能安排现场核查以确认申请人的实际业务条件、设备设施及管理能力等是否符合要求。
4. 领取许可证:申请人在收到审批机构的批准通知后,可按照要求前往指定地点领取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