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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文化局办理指南

发布时间:07-01 15:20   阅读:9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文化局办理指南

  一、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定义和作用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是指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或者地方广播电影电视局根据《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核发给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的证明文件。取得该许可证的单位可以从事广播电视节目的制作、发行和播放等活动,是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活动的必要条件。

  二、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申请条件

  1.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或者其他组织;

  2.    注册资本符合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的规定;

  3.    法定代表人和主要经营管理人员具有相关专业的学历或者职称;

  4.    有与制作经营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办公地点和设施;

  5.    有与制作经营业务相适应的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人员;

  6.    有完整的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制度;

  7.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申请材料

  1.    申请报告:包括单位名称、地址、法人代表、注册资本、业务范围等内容;

  2.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事业法人证书副本复印件;

  3.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4.    主要经营管理人员身份证明复印件和职称证明复印件;

  5.    单位章程或者管理制度;

  6.    办公地点证明文件;

  7.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设备清单;

  8.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四、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申请程序

  1.    申请人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广播电影电视局提交申请材料;

  2.    广播电影电视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者予以公示;

  3.    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处理完毕后,核发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

  4.    申请人领取许可证,并按照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五、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变更和注销

  1.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名称、地址、法人代表等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许可证变更手续;

  2.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终止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活动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许可证注销手续;

  3.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三年,期满前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延续手续。

  结语:办理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是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的法定义务。只有取得该许可证,才能从事相关活动,享受到国家相关政策的支持和保护。希望本文能为正在或者准备办理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提供有益的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