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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有哪些?
一、第一类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1. ISP许可证(互联网接入服务业务)
o 为各类用户提供接入互联网的服务。业务包括为互联网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者(如利用互联网从事信息内容提供、网上交易、在线应用等服务的公司)和普通的上网用户提供接入互联网服务(如为小区、写字楼、个人提供网络宽带接入服务的公司)。
2. IDC许可证(互联网数据中心业务)
o 利用相应的机房设施,以外包出租的方式为用户的服务器等互联网或其他网络相关设备提供放置、代理维护、系统配置及管理服务,以及提供数据库系统或服务器等设备的出租及其存储空间的出租、通信线路和出口带宽的代理租用和其他应用服务。
3. CDN许可证(内容分发网络业务)
o 利用分布在不同区域的节点服务器群组成流量分配管理网络平台,为用户提供内容的分散存储和高速缓存,并根据网络动态流量和负载状况,将内容分发到快速、稳定的缓存服务器上,提高用户内容的访问响应速度和服务的可用性服务。适用于视频网站、单位门户网站、个人网站、购物网站等需要网络加速服务的场景。
4. VPN许可证(国内互联网虚拟专用网业务)
o 经营者利用自有或租用的互联网网络资源,采用TCP/IP协议,为国内用户定制互联网闭合用户群网络的服务。主要提供IP虚拟专用网服务,如建立在互联网上,使用IPSec、L2TP、SSL等协议的IP-VPN服务网络。
二、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1. ICP许可证(信息服务业务,仅限互联网信息服务)
o 通过信息采集、开发、处理和信息平台的建设,通过公用通信网或互联网向用户提供信息服务的业务。经营业务包含网上广告、有偿提供特定信息内容、电子商务及其它网上应用等服务。
2. EDI经营许可证(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处理业务)
o 利用各种与公用通信网或互联网相连的数据与交易/事务处理应用平台,通过公用通信网或互联网为用户提供在线数据处理和交易/事务处理的业务。适用于电商网站以及第三方商家入驻等场景。
3. SP经营许可证(信息服务业务,不含互联网信息服务)
o 在通信网的业务承载平台的基础上,对信息内容继续加工,建立计算机数据库,通过专线或互联网联网,以短信息为主要服务形式向电信终端用户提供公众信息服务、个人信息服务、商务信息服务,同时适当辅以彩信、游戏、移动电视等信息服务。业务包括内容服务、娱乐、游戏、短信、彩信、WAP、铃声下载、商业信息和定位信息等服务。
4. 呼叫中心业务许可证
o 指受企业委托,专为企业提供的来话、去话、转接、话务员座席出租等服务,并承担相应电信网络资源的占用费。业务包括开展多方电话会议、多方可视电话会议、多方互联网视频会议、互联网电话、网络电话、多人语音即时通信等。
5. 存储转发类业务许可证
o 利用存储转发机制为用户提供信息发送的业务。主要业务包括语音信箱、电子邮件、传真存储转发等。
6. 国内多方通信服务业务许可证
o 通过通信网络实现国内两点或多点之间实时的交互式或点播式的话音、图像通信服务。包括国内多方电话服务业务、国内可视电话会议服务业务和国内因特网会议电视及图像服务业务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