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12-25 14:19 阅读:12
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管理条例规定
一、总则
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管理条例首先明确了其制定目的和适用范围。该条例旨在规范营业性演出活动,加强对营业性演出的管理,促进文化产业健康发展。同时,条例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营业性演出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二、营业性演出的定义
条例明确了营业性演出的定义,即以营利为目的为公众举办的现场文艺表演活动。这包括但不限于售票、接受赞助、支付演出单位或个人报酬等方式组织的演出。
三、管理主体与职责
条例规定了营业性演出管理的主体及其职责。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负责全国营业性演出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营业性演出的监督管理工作。同时,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等也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主管营业性演出的相关工作。
四、营业性演出经营主体的设立
在营业性演出经营主体的设立方面,条例详细规定了设立文艺表演团体、演出经纪机构和演出场所经营单位的具体条件和程序。例如,设立文艺表演团体需要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专职演员和器材设备,并向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设立演出经纪机构则需要有3名以上专职演出经纪人员和与其业务相适应的资金,并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五、营业性演出规范
条例对营业性演出的规范提出了明确要求。举办营业性演出需要向演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进行。此外,条例还规定了营业性演出的内容要求,禁止举办含有危害国家安全、煽动民族分裂、宣扬淫秽色情等内容的演出。对于外国的或者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文艺表演团体、个人参加的营业性演出,条例也设定了严格的审批程序和条件。
六、专业人员要求
条例对营业性演出中的专业人员提出了明确要求。例如,演出经纪机构需要配备专职演出经纪人员,并持有相关资格证书。这些专业人员负责演出活动的策划、执行、宣传推广等工作,确保演出活动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七、法律责任与处罚
条例明确了违反营业性演出管理规定的法律责任和处罚措施。对于未经批准擅自举办营业性演出、违反演出内容要求、提供虚假申请材料等行为,条例设定了相应的处罚措施,包括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