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11-21 14:07 阅读:6
计算机软件作为作品如何受著作权法的保护?
一、计算机软件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基础
1. 作品属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及《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的规定,计算机软件是指计算机程序及其有关文档。计算机程序是指为了得到某种结果而可以由计算机等具有信息处理能力的装置执行的代码化指令序列,或者可以被自动转换成代码化指令序列的符号化指令序列或者符号化语句序列。文档是指用来描述程序的内容、组成、设计、功能规格、开发情况、测试结果及使用方法的文字资料和图表,如程序设计说明书、流程图、用户手册等。由于计算机软件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因此被视为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
2. 独立创作要求:受著作权法保护的计算机软件作品必须由开发者独立开发创作,任何复制、抄袭他人的软件不能获得著作权。这意味着软件的独创性是其受保护的关键要素。
二、计算机软件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内容
1. 发表权:即决定软件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2. 署名权:即表明开发者身份,在软件上署名的权利。这是软件作者身份的重要标志。
3. 修改权:即对软件进行增补、删节,或者改变指令、语句顺序的权利。这确保了软件作者可以对其作品进行必要的修改和完善。
4. 复制权:即将软件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这是软件著作权中基本的财产权利之一。
5. 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软件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这确保了软件作者可以通过发行软件获得经济收益。
6. 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软件的权利(但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这允许软件作者通过出租软件获得收益。
7. 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软件,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软件的权利。这适应了网络环境下软件传播的新特点。
8. 翻译权:即将原软件从一种自然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自然语言文字的权利。这确保了软件作者可以将其作品翻译成不同语言版本以满足市场需求。
此外,根据《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的规定,软件著作权人还可以享有使用许可权、转让权等权利。这些权利使得软件著作权人能够控制其软件的使用、传播和修改,从而保护其创新成果。
三、计算机软件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的限制
虽然计算机软件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但著作权法也对其提供了一定的限制,以平衡著作权人的局部利益与社会的整体利益。这些限制主要包括:
1. 合理使用:在特定情况下,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可以不经许可、不支付报酬而使用软件。例如,为学习、研究或欣赏目的而使用软件;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说明某一问题而在作品中适当引用已经发表的软件等。
2. 法定许可:在特定情况下,可以不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而使用软件,但应支付报酬。例如,为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出版教科书时,可以不经许可使用已经发表的软件作品片段或短小文字作品、音乐作品等。
3. 保护期限:软件著作权的保护期限是有限的。对于自然人的软件著作权,保护期为自然人终生及其死亡后50年;对于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软件著作权,保护期为50年。保护期满后,软件作品将进入公有领域,任何人都可以自由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