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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经营处罚

发布时间:11-20 15:19   阅读:6

  没有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经营处罚

 

  一、法律依据

 

  未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而从事出版物经营活动,违反了《出版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根据《出版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从事出版物零售业务的,须经县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核许可,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第六十一条则进一步明确了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法律责任。

 

  二、处罚措施

 

  1.行政取缔

 

  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依照法定职权对非法出版活动进行取缔。这意味着未经许可从事出版物经营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其经营活动将被立即停止,相关出版物、设备将被查封或没收。

 

  2.刑事责任

 

  如果非法经营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将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经营,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可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可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没收财产。

 

  3.行政处罚

 

  对于尚不够刑事处罚的非法经营活动,将给予行政处罚。具体处罚措施包括:

 

  •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这是为了消除非法经营活动的物质基础,防止其继续从事违法活动。

 

  •      罚款:根据违法经营额进行罚款。具体罚款标准为: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4.民事责任

 

  如果非法经营活动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如知识产权等,还需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这包括但不限于赔偿损失、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

 


  三、案例分析

 

  案例一

 

  某乡镇百货店在未办理《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从事书刊零售经营活动,被文山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查处,该百货店被没收违法经营的书刊共161本(册),并接受了相应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

 

  湛江市某公司在未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向多家幼儿园发行教辅资料,获利2640元。湛江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依据《出版管理条例》对该公司处予没收出版物165册、没收违法所得2640元、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