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09-11 15:05 阅读:8
营业性演出许可服务申报条件
一、基本条件
1. 法人资格与经营范围:
o 申请人必须为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具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o 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应明确包含“演出经纪”或相关表述,表明其具备从事营业性演出经纪活动的资格。
2. 专业人员配备:
o 申请人需拥有一定数量的专业演出经纪人员,这些人员需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经验,能够胜任演出经纪工作。
3. 固定工作场所:
o 申请人需有固定的办公场所,用于日常办公和经营活动。办公场所应符合相关规定,确保安全和便利。
二、资质要求
1. 已取得或承诺取得相关资质:
o 申请人需已经取得《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或在申请过程中承诺在获得批准前取得该证书。这是从事营业性演出经纪活动的基本资质要求。
2. 无违法违规记录:
o 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及关键岗位人员在过去一段时间内(通常为三年内)无违法违规记录,包括但不限于违反文化市场管理法规、逃避税收、欺诈消费者等行为。
3. 资金与设施:
o 申请人需具备与所申请的营业性演出活动相适应的资金实力和设施设备。资金方面,需达到一定的注册资本或流动资金要求;设施设备方面,需满足演出活动的需要,并符合相关安全、卫生等标准。
三、申请材料
1)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彩色扫描件
2)法人身份证相关文件
3)企业章程原件扫描件
4)股东相关材料
5)3名专职演出经纪人员的资格证书及扫描件
6)其他……